PTDV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09
案號: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321號
原 告 蔡醇廷
訴訟代理人 張峻豪律師
被 告 陳建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7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
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
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因債權之擔保
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
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
第2項、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聲明:㈠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
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1/1,下稱系爭土地)及其上同段160
建號建物(權利範圍1/1,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),
於登記日期民國108年9月30日所擔保債權新臺幣(下同)7,
100,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。㈡被告
應將前項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。而上開普通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為7,100,000元,供擔保物即系爭房地之價
額,其中系爭土地面積為3,679平方公尺,115年之當期公告
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,200元,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
一類謄本在卷可參,故單以系爭土地價額計8,093,800元【
計算式:3,679×2,200=8,093,800】,即已高於上開普通抵
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,又前揭2項聲明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
,即為請求回復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。是依前揭規定
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即上開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
權額,核定為7,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,570元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鄒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