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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(2026-04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12號
原      告  陳柏銓  


被      告  陳月圓  
            陳貴清  

            潘明寬  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
正,即駁回其訴:
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7萬7,215元(4800×1
  73.41×5409/7800=577215,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
  費7,740元,應予補繳。
㈡請提出坐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
  本(地號全部)。又原告書狀聲請就抵押權人為告知訴訟,惟
  未提出告知訴訟狀,原告應提出「告知訴訟狀」,其上應載明
  抵押權人即受告知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營業所、住
  所或居所,並按被告及受告知人之人數提出繕本。另原告應敘
  明書狀所載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」與本件抵押權有何
  關係?
㈢請提出被告等人記事欄無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,如有已死亡,
  則一併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
 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就適格之當事人為追加、撤回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 法  官  李育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依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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