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(2026-04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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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12號
原 告 陳柏銓
被 告 陳月圓
陳貴清
潘明寬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
正,即駁回其訴:
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7萬7,215元(4800×1
73.41×5409/7800=577215,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7,740元,應予補繳。
㈡請提出坐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
本(地號全部)。又原告書狀聲請就抵押權人為告知訴訟,惟
未提出告知訴訟狀,原告應提出「告知訴訟狀」,其上應載明
抵押權人即受告知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營業所、住
所或居所,並按被告及受告知人之人數提出繕本。另原告應敘
明書狀所載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」與本件抵押權有何
關係?
㈢請提出被告等人記事欄無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,如有已死亡,
則一併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就適格之當事人為追加、撤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依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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