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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返還借款(2026-04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9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

被      告  林君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
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
    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
   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
    支付命令(案列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41號),惟被告已於
   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    為起訴。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(下同)811,87
    1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
    計算之利息等語。是原告請求之本金訴訟標的金額為811,87
    1元,另原告請求利息部分,係請求起訴後之孳息,依上開
    規定,屬附帶請求,不併算其價額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    定為811,87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860元,扣除原告前
   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須補繳10,360元【計算
    式:10,860-500=10,360】。
二、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並附證據)之準備書狀
    乙件,並應將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寄送予被告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沈蓉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
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鄒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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