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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4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7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李清香  

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
   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9545號),經被告
    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
   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
    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訴,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
    幣(下同)745,342元,及自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按週年利率4.12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
    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    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經併算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6,882元【
    計算式:745,342×(76/365×0.0412+58/365×0.00412)=6,8
    82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752,22
    4元(計算式:745,342+6,882=752,224)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080元,扣除督促程序
    費用5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9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   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
    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法  官  郭欣怡       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簡秀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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