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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6-04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68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博宇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曾聲
   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   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
    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
    訴:
  ㈠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「後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
    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
    明文。是其起訴「前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等
    均應併算其價額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1
    6萬3,89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利
    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8日(見114年度司促
    字第10916號卷第7頁)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6萬8,578
    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    萬5,18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
    萬4,689元。
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李育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依玲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 算 本 金 起   算   日 終   止   日 計算基數 年  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16萬3,899元) 1 利息 87萬5,610元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18日 (15/365) 9.03% 3,249.35元  2 利息 21萬1,118元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1月18日 (29/365) 6.87% 1,152.36元  3 利息 4萬5,088元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18日 (15/365) 14.99% 277.75元  小計       4,679.46元 合計        116萬8,57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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