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返還借款(2026-01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2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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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6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珍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
原告之訴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8,523元(計算式:5
30,860+7,663=538,523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220元。惟
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且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則本件裁
判費應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6,72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。
二、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,請原告
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(含附件)過院,並按
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李佩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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