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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6-04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7 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
聲  請  人  
即 債務 人  羅秉岳即羅振璋、羅崇榮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
代  理  人  洪正賢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
代  理  人  楊良信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王行正  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羅秉岳即羅振璋、羅崇榮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以113年
   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於114年4月29日確
    定在案,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
    件全卷核閱屬實。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揆上說明
    ,其所為本件聲請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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