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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6-01-23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3 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林國文即林睿騰
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葉佐炫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林煥洲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
代  理  人  楊耀德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洪文興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
代  理  人  杭立強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
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林國文即林睿騰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114
   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於114年9月18日
    確定在案,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
    件全卷核閱屬實。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揆上說明
    ,其所為本件聲請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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