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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1-27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7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高安琪
代  理  人  賴俊佑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,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,000
元,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次
    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
    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
    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
    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
    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
    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,所提出之財產
   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一
    、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。二、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
    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。三、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
    因及種類。四、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;法院裁定開始清
    算程序前,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,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
    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;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
    義務者,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,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、
    第4項、第8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,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。茲依債
    權人總人數10人估算,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
    下同)1,000元後,尚需補繳4,000元【計算式:5,000-1,00
    0=4,000;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
    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】;又聲請人漏未提
    出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院。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
    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鄒秀珍
附件:
一、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有關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
    種類記載「商品貸款」,是否設定動產抵押?請敘明該動產
    為何?
二、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,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
   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?若有,各積欠債務為何?請確認所有
   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,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,並提
   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、聯絡電話、地址及
    相關還款證明資料。
三、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有無處分名下財產,並陳報聲
    請本件清算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(如處分不動產、黃金、
    珠寶、償還債務、變更保險要保人、解約保單、保險理賠金
    等);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
   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
    契約等)相關資料;如有終止保險契約,應陳報終止日期、
    領取解約金數額。
四、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
    專用債權人清冊。
  ★聲請人上開所提出者均非最新日期,並切勿自行刪減。
五、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10、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
    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。
六、請提出聲請人「最新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明細
    )。
七、請依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目錄,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
    項目:
  ㈠土地、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(地號全部,含他項權
      利部)。
  ㈡動產(含名稱、種類、數量)。 
  ★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
      為何?如係自有之汽機車,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
     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?如已報廢,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
      以資證明。
  ㈢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、期貨
      、ETF等各項金融商品,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
      利(包含但不限於虛擬貨幣、NFT)?如有,請提出聲請
      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、證券存摺封面、內
      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
     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
      文件。
  ★不論有無投資金融商品,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
      限公司(地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1樓)申請聲請人
      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
      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。待該公司查詢核發開立帳戶明細
      表、有價證券餘額表、短期票券餘額表、有價證券異動明
      細表、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
      表(含帳號)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
      件後,再一併陳報本院。
 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(包
      括集保存摺、郵局存摺)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
      細之資料影本,且務必「補登存摺」自聲請本件聲請清算
      前2年即113年1月14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。如為網路
      銀行,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
      截圖畫面,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、來源及性質。
  ㈤提出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」,及
     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(含以本人及配偶、
      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
      、投資性保單),說明投保內容,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
      額,並陳報「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」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
      之金額。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,並請說明投保原
      因、旅遊地點、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,併請提出投保契約
      書(倘已無留存契約,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,陳報本院
      )。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,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
      ,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(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
      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,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
      ):
  ★切勿僅提出保險單。
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
八、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(即113年1
    月14日)迄今之收入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,並提出相關證明
    文件,切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在
    職證明代替:
 ㈠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,所有工作內容、來源(即
    雇主)、實際收入金額,及提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
    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,並說明現有無工作,
    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,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、津貼
    、補助及金額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提出薪資
    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(應詳
    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
    得資料清單代替);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,應提
    出收入切結書(載明任職工作地點、任職期間、內容、實際
    收入金額)。
 ㈡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親友資助?若有,每月
    資助金額為何?如有,請敘明詳細情形(每月或每週、金額
   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),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
    (姓名、住址、電話)、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
    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 ㈢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?如有,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
   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
   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。
 ㈣請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、退休金、勞保失業給
    付及金額。
 ㈤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,亦請陳報起迄時
    間,並詳細說明原因。
 ㈥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福補助或津貼(如失業補助、低收入
    戶補助、身障津貼、房租津貼、育兒津貼、國民年金、疫情
    紓困補助等)及每月可請領之金額若干。若未申請,或雖申
    請惟不符資格,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。
 ㈦有無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
    、各類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
    之所有收入數額。
九、聲請人「最新」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並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,設籍之原因、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,並提出建物謄本。
註: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「具體」,切
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,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「完整影印
清楚」並加以標示(如標籤紙)。並請「詳細閱讀」上開事項後
,逐一「誠實」補正,切勿缺漏。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,
請「儘速申請」後陳報,否則本院難認為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,
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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