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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(2026-06-10)

消費/小額 PTDV 2026-06-10 案號:消債全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全聲字第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黃家萱  


代理人(法   
扶律師)     王婷儀律師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延長保全處分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之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
序外,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5年7月6日止(終止日計入)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    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一、債務人財產之保
    全處分;二、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
    之限制;三、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四、受
   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五、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前項保全處
    分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
    ;必要時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
    次,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,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,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更字
    第14號受理在案,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保全處分,亦經本院
    於115年3月9日以115年度消債全字第10號裁定保全處分,並
    於同日公告在案,聲請人聲請延長,經斟酌實際情狀,認於
    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,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,爰裁
    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法   官 潘 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孝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