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09
案號:司繼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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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繼字第386號
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陳威良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陳威良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核定遺產
管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威良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
臺幣46,515元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的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
時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法
院為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
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
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設有明文。然有關法院酌定遺產管理
人之報酬並未有明訂之標準,實務上並無統一衡酌之標準。
本院認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,應斟酌管理事務之難易繁簡
程度、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必要之
心力及勞務,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因管理遺產而須進
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其相關程序等,依比例原則就具體個
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。再按,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「遺產管
理之費用」,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
用均屬之,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、繳納稅捐、罰金罰鍰、
訴訟費用、清算費用等是,即為清償債務而變賣遺產所需費
用、遺產管理人之報酬(民法第1183條)或編製遺產清冊費
用(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1款),亦應包括在內(最高法院
99年度台上字第4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),又遺產管理人
為管理遺產所墊付之費用,與遺產管理人報酬同屬具有共益
性質之遺產管理費用,民法第1183條雖僅規定法院得酌定遺
產管理人之報酬,並無排除遺產管理人所墊付必要支出之遺
產管理費用之意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229
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威良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人
於上開裁定確定後已完成申請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清
單、聲請公示催告、編制及陳報遺產清冊、申請遺產管理註
記登記等事項,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裁定准
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,
共支出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515元。被繼承人所遺坐落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9分之1)、門牌號碼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號房屋(權利範圍540,000分之1218),經臺
灣高雄地方法院(下稱高雄地院)以113年度鳳簡字第250號判
決變價分割確定,並經該院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64161號
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拍定,被繼承人可分得239,74
0元;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高雄市稅捐稽徵處
、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已對被繼承人遺產聲請強制執行
,經高雄地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50767號民事執行事件受
理)向聲請人陳報債權共845,554元,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、星展(臺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被
繼承人遺產強制執行,經高雄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字33540號
、114年度司執字100531號民事執行事件受理,板信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亦有債權,惟其等均未向聲請人
報明債權(上開公示催告期間尚未屆滿)。又尚待處理之事
項為待其餘債權人陳報債權、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,以積極
遺產清償債務後如有剩餘即繳交國庫,並做成計算書報請本
院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,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
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,為使聲請人後續得就不動產拍定價額
一同參與分配,故請求本院酌定聲請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等
語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2
29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、費用表、高雄地院113年度司執
字第33540號函、114年度司執字第64161、100531、150767
號通知函、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戶政規費收據、郵政匯票申請書、
遺產清冊、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、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、債
權表、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、台新國際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、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函、收文表、除戶謄本、全國贈與資料清單、遺產稅死亡前
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
單、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納稅
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、高雄地院113年度鳳簡字第250號通
知書、判決書、本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裁定、發文表
、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等件為憑,復經本
院職權調取113年度司繼字第1229號及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5
號卷宗核閱無訛,堪信為真實。
㈡本院審酌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迄今逾1年,聲請人
清查被繼承人遺產、陳報遺產清冊、為被繼承人遺產進行高
雄地院113年度鳳簡字第250號訴訟、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
行、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、聲請公示催告,且已收受文件
21份、撰擬文件(含書狀)2份等情,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
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、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
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,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5,000
元為屬適當,又聲請人已墊付費用共1,515元(公示催告程序
費用1,500元+戶政規費15元=1,515元),爰酌定如主文所示
。
㈢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,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
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,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,併予
敘明。
四、依前開規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