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拋棄繼承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家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家補字第138號
聲 明 人 蘇文章
蘇風安
一、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蘇陳從蘭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
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。查本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,且係因
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
法第14條第1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為原
定徵收費用數額,加徵十分之五,故為新臺幣1,500元。茲
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、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明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7條,對於費用之裁
定,不得獨立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