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6-04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694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志成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
規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
項規定即明。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,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
請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,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。
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
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
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5283號債權憑證
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3309號本票裁定及確定
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惟未提出本票原本,經本
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並已合法
送達,有本院函稿電子公文端發文收文狀態清單在卷可查。
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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