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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清償債務(2026-03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PTDV 2026-03-19 案號:司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5520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
代  理  人  黃義中  
債  務  人  李琳朝    (歿)
債  務  人  陳瑞蘭  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
    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
    規定即明。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,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
    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,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。又
    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
    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
   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
    規定亦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未提出本票原本,經本院於
    民國115年3月9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115
    年3月10日送達,有函稿電子公文發文收文狀態查詢附卷可
    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其聲請為不合
    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   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