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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4號
債  權  人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代  理  人  郭書妤  
債  務  人  傅煜炘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,678元,及其中新臺幣6,02
    4元部分,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
   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債
    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權人並未釋明其得請
    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-000000(下稱系爭門號)專案
    補貼款新臺幣(下同)15,44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,嗣本院於
    115年2月6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之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
    日送達債權人,債權人固於同年月23日以民事陳報狀補正,
    主張系爭門號因申辦傳真之故,無法提出清晰證明文件,然
    系爭門號與同時段申請之門號0000-000000均係簽立相同內
    容之「最懂你992‖_36M」專案同意書,故按專案同意書約定
    ,債務人即應給付債權人專案補償款15,443元云云,惟本院
    審酌聲請狀所附債權人主張系爭門號之專案同意書模糊不清
    無法辨認專案補貼款約定,且債權人補正之專案同意書門號
    亦非系爭門號,是債權人就系爭門號之專案補貼款15,443元
    部分,仍未提出完整之釋明文件。從而,債權人逾主文所示
    之聲請,於法未合,依上開規定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   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    0元。
六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0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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