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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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0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許恩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0,495元,及其中新臺幣223
,217元部分,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15.61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8,143元,及其中新臺幣134
,296元部分,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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