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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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1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蕭芬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19,190元,及自民國1
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55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
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
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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