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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62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相  對  人
即 債務 人 林博鈞  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博鈞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
   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   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
    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
   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亦設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價
    金新台幣(下同)196,119元及其利息。惟查聲請人聲請時提
    出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及客戶對帳單等文件,並無相對人
    之(電子/數位)簽名或蓋章,難認兩造間有分期付價買賣契
    約存在。嗣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
    補正: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,上開裁定
    已於同年3月5日送達聲請人,惟其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
    書及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是聲請人之聲請為
    無理由,依上開規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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