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債 務 人 唐永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1,598元,及自民國115年1
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99計算之利息
,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,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,
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