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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321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姚大偉 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,59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姚大偉於民國99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
    約定自民國99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22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
    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99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
   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   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    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   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    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07
    日止累計28,592元正未給付,其中28,298元為本金;294元
    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   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
    。
 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32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298元 姚大偉 自民國115年5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99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