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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309號
債  權  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

債  務  人  林昇皇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,44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林昇皇於111年5月4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
    書(附證一,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
    ,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(附證二)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延
    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⒈本金債權
    :新臺幣101,163元整。⒉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
    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
    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,每次
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。(1)利息計算:
   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,284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11
    5年5月6日起,以本金新臺幣101,163元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   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
    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
    之一十二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⒊帳務管理費用:新
    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
 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事
    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
   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為此,爰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發支付命令
    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。因債權人
   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
   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
   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
   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
    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
    便。  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30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163元  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2.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