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309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林昇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,44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林昇皇於111年5月4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
書(附證一,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
,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(附證二)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延
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⒈本金債權
:新臺幣101,163元整。⒉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
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
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。(1)利息計算:
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,284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11
5年5月6日起,以本金新臺幣101,163元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
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
之一十二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⒊帳務管理費用:新
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
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事
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
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為此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發支付命令
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。因債權人
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
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
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
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
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30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163元 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,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2.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