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287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邱登星
債 務 人 高嘉傑
陳薇娟
高冬珠
高夏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02,550元,及自民國115
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6計算之利息
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