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邱登星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玉美、林高曉慧、林顏旭華間請
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借據之約定事項所載,計息之利率應隨時依社理事會所規
定之利率更動,故請提出本件聲請得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利
息之依據,並提出本件借據符合社理事會決議專案貸款所載
項目(購車、修繕、創意、結婚、醫療)之相關債權釋明文
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