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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 邱登星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玉美、林高曉慧、林顏旭華間請
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借據之約定事項所載,計息之利率應隨時依社理事會所規
    定之利率更動,故請提出本件聲請得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利
    息之依據,並提出本件借據符合社理事會決議專案貸款所載
    項目(購車、修繕、創意、結婚、醫療)之相關債權釋明文
    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