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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211號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債  務  人  陳俐陵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3,930元,及其中57,8
    19元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  15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
    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
    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
   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  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陳俐陵於民國106年09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
    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債
   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
    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
    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
    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
    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
    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
    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
    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
    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
   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 
 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5年03月29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
    幣57,819元整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均置
    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
    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