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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
債  權 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

債  務  人  莊晉宇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5,302元,及自民國115年2
    月2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13計算之利
    息,另自115年3月3日起至115年11月2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  分之8.556計算之利息,暨自115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13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  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
    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
    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債權
    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
    者,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
    個人信貸,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
    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
    。
  ㈡緣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債
    權人於112年05月02日撥付信用貸款100萬元整予債務人,貸
    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
    率(月調)加5.42%機動計息按月計付【現為7.13%】(證二
    、三)。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
   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
    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
    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
    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信用借款約定書
    第十六條)(證四)。
 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,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
    金(證五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
 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
   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
    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
    契約,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
    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
    貸之事實存在,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
  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5年02月02日,經債權人屢
    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貸款約定
    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
    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665,302元
    及如上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  
 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
    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