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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191號
債  權  人  屏東榮民總醫院

法定代理人  王瑞祥  


債  務  人  林寧珊  

一、債務人林寧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,000元,並賠償程序
    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陳秀珠、林寧珊發支付命令,查
    債務人林陳秀珠已將戶籍遷入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此有本院依職
    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、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;依上所陳
    ,債務人林陳秀珠現設籍戶政,相關文書、裁定需以公示送
    達為之,此與首揭條文未合,因之,本件有關聲請林陳秀珠
    之部分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   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
    元。
六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