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16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高安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,387元,及其中新臺幣90,0
37元部分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高安琪於民國105年06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
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
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
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
延利息,並按月計付逾期一期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,連續
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違約金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
收收逾期違約金伍佰元,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
之違約金。
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
新臺幣95,387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
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,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依上開約定
,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。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
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