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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163號
債  權  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


債  務  人  高安琪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,387元,及其中新臺幣90,0
    37元部分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  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高安琪於民國105年06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
    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
    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
    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
    延利息,並按月計付逾期一期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,連續
    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違約金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
    收收逾期違約金伍佰元,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
    之違約金。
 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
    新臺幣95,387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
    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,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依上開約定
    ,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。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
    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