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
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
代 理 人 陳家勝
債 務 人 陳誼真
孔志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430,000元,及
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
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6399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利息部分
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3.9624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利息在6個月以內者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0.39624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79248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
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