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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
債  權  人 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

法定代理人  張萬祥  
代  理  人  陳家勝  
債  務  人  陳誼真  

            孔志祥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430,000元,及
    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
    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6399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利息部分
    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
    百分之3.9624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利息在6個月以內者,按
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0.39624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
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79248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
    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