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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務  人  李泰吉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4,728元,及自民國115年3
   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44計算之利息,
    暨自民國11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    ,按上開利率1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2成
    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 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 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李泰吉於民國111年05月1
    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5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
    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
   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
    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
   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
    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 鈞院鑒核
    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
   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
    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