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09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陳信賢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江沛琦、李豪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重新向相對人江沛琦、李豪傑最新戶籍地址「屏東縣○○鎮
○○路000號4樓之1」為催告,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
面影本。(如信件被退回,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,需可看出
退件原因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