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債 務 人 鄭又誠
送達處所:新竹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號00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,58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鄭又誠〈身分證字號:Z00
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
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
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
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
規定,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人截至民國115年1月21日止,尚結
欠新臺幣13878元消費款、新臺幣710元循環利息,總計新臺
幣14588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
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01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78元 鄭又誠 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