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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
債  權  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


債  務  人  李鎧君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處所: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0號00樓之0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,962元,及其中新臺幣21,8
    28元部分,自民國10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 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