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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債  務  人  塗俊豪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處所:海軍一五一艦隊(高雄左營○○00000○○○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5,325元,及自民國115年1
   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5計算之利息,
   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
   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有關
    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   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 
  ㈡查債務人塗俊豪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
    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人迭
    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
  ㈢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    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
    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
    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
    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上述
    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
    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應發支付
    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
    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    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