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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涂萬財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彭林業有限公司、吳坤霖即崧翔
行、林淑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得向相對人台彭林業有限公司、崧翔行請求給付新臺
    幣(下同)10,000,000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。
    (查聲請狀所附借款契約書並無相對人台彭林業有限公司、
    崧翔行公司大小章。)
二、請提出聲請人已交付10,000,000元予相對人指定帳戶(金融
    機構:高雄銀行屏東分行、戶名:台彭林業有限公司、帳號
    :000000000000)之釋明文件。
三、按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
    ,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。故請陳明是否更正本件之請求利
    息為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」。
四、按違約金,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,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
    質者,本件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,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,
    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,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,請求給
    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,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,
    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,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,不
    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(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
    判決意旨參照)。本件聲請人除請求每月按300,000元計算
    遲延利息外,又請求按1,000,000元計算違約金,顯與上開
    判決意旨不符,請擇一請求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