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304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石海強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石海強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
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
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調解經
當事人合意而成立;調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
力。又和解成立者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,同法第416
條第1 項、第38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查本件請求業經本
院112年度屏司小調字第563號調解成立在案,有聲請人提出
之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,依上說明,其與民事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,聲請人並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,自不得再重複
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。至聲請人主張聲請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5計算遲延利息部分,惟查上開調解筆錄內容第二項既已
載明:「兩造因上開車禍及相關事實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均
相互拋棄。」聲請人自應受其拘束,不得就業已拋棄之利息
部分再為請求。是以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