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曾鳳玉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曾鳳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
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亦設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價
金新台幣(下同)172,800元及其利息。惟查聲請人聲請時提
出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及客戶對帳單等文件,並無相對人
之(電子/數位)簽名或蓋章,難認兩造間有分期付價買賣契
約存在。嗣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
補正: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,上開裁定
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聲請人,惟聲請人僅於同年月10日提出
音檔轉逐字稿乙份為證,惟該音檔逐字稿之對話者無法辨明
其是否即為本件相對人。是以,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
有送達證書、聲請人115年5月18日陳報狀及收文、收狀資料
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,依上開規定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