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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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9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聲請人與李炳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書狀提出之貸款約定書,其借
款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2,000元,顯與本件請求之貸款
本金餘額921,754元不符,應非該筆借款之申請書暨約定書
。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金921,754元(即滿福貸
信用貸款)之債權釋明文件(須可看出借款金額、借款期間
、利率、違約金、加速條款等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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