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78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羅文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8,63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羅文彥於民國114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11日止未受償
之利息14674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㈡緣相對人羅文彥於民國96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
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143
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225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
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
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
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⒉分期借款手續費
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⒊年費:依各信用卡
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
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⒌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⒍
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
每張100元;⒎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78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5413元 羅文彥 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.96 002 新臺幣62984元 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9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