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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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78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呂可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170,189元部分與債務人有約定
一期未清償,視為全部到期(即加速條款)之釋明文件。
二、提出於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392,215元部分利息起算日(民
國115年2月23日)之T型指數利率表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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