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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595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
即 債務 人  劉怡萍  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怡萍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   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   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怡萍發支付命令,經核
    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三民區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
    轄權,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自係違背民事訴
    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
    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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