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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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陳品臻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挺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債權之讓與,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務
人不生效力,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
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回執,其投遞日期為民國115
年1月7日,惟本件債務人於114年9月間即入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
迄今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就系爭債權之讓與行為
尚未合法通知債務人。次查債務人於114年9月19日起迄今,
關押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(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村0號),請重新送
達債權讓與通知至監所予債務人,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及
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,信件如被退回,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
封面影本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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