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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49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宋玉珊即宋沛恩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,37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.13%計算,
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   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4,79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    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   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    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    書面,併予陳明。
 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83%計算,
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   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,39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 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   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    面,併予陳明。
 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3月14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83%計算,
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   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,18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 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   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    面,併予陳明。
 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
    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49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795元 宋沛恩 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.13 002 新臺幣35395元  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.83 003 新臺幣14185元  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.83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795元 宋沛恩 自民國115年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35395元  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 003 新臺幣14185元  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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