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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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淵寬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瀞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已到期未給付之租金新臺幣(下同)4,
24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,並請載明計算式。
二、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剩餘租期之全部租金98,817元之依據為
何?並請載明計算式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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