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99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許尹澄
送達處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0○00號0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,65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許尹澄於民國111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16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
6日止累計58,806元正未給付,其中56,684元為本金;1,422
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㈡債務人許尹澄於民國112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8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
6日止累計59,848元正未給付,其中57,924元為本金;1,524
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99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684元 許尹澄 自民國115年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7924元 自民國115年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72計算之利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