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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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吳沛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818,956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吳沛育於民國112年05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
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
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
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緣相對人吳沛育於民國108年06月06日
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
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暨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
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1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。已結算
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
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
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
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
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
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
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
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
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
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
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
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98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8874元 吳沛育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.13 002 新臺幣48141元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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