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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陳怡靜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3,92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9年3月5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55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
    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
    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
    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    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
    借款134,75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4月14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
    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
   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    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
    人借款32,2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
    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
   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    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
    人借款86,77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4月11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
    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
    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
    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    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
    借款80,14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
    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96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755元 陳怡靜 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.55 002 新臺幣32252元  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.03 003 新臺幣86773元  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.03 004 新臺幣80149元  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755元 陳怡靜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32252元 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 003 新臺幣86773元 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 004 新臺幣80149元 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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