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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
債  權  人  翊祥工程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隆寶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
    登記資料,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
    略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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