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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志東即林志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承租車號:000-0000號車輛之作業處理費
    新臺幣(下同)350元之釋明文件。(租賃契約書係約定欠
    費作業費,第一次通知收取作業費50元,第二次通知,收取
    作業費300元,又聲請狀僅檢附1次通知函)
二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承租車號:000-0000號車輛之安心服務費
    2,49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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