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志東即林志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承租車號:000-0000號車輛之作業處理費
新臺幣(下同)350元之釋明文件。(租賃契約書係約定欠
費作業費,第一次通知收取作業費50元,第二次通知,收取
作業費300元,又聲請狀僅檢附1次通知函)
二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承租車號:000-0000號車輛之安心服務費
2,49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