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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蘇育德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弘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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