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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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芊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狀附借據與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借款期間不符(借
款金額新臺幣42萬元,借據之借款期間為民國110年3月15日
起至117年3月15日止,惟聲請狀記載「約定自110年3月15日
起至123年11月15日止」;借款金額新臺幣91萬元,借據之
借款期間為113年4月19日起至120年4月19日止,惟聲請狀記
載「約定自113年4月19日起至123年11月19日止」),請查
明原因事實是否記載有誤,或提出與原因事實相符之借據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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